酒駕致死算故意殺人?意欲不同 結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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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徐將/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現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刑法學碩士生)

酒醉駕車,是許多台灣人民痛恨的不法行為,更何況是因為酒駕導致他人死亡,更是令人深惡痛絕。因此很多人認為酒駕致人於死應該都要算是故意殺人,以嚇阻犯罪及制裁酒駕者,連法務部都擬制草案希望將所有酒駕致死之行為認定為間接故意,但真的應該這樣判斷嗎?請看以下範例:

▲白天就在酒駕!中市5車撞一團還翻車(圖/資料照)

甲、乙、丙三人都分別因為酒駕撞死人,因此被警方訊問,甲說:「我就是想要撞死那傢伙,所以當天喝酒壯膽後才開車上路。」乙說:「喝酒上路撞死人又不會怎樣,我沒差啊,反正我有錢。」丙說:「我當天喝酒後,知道可能有危險,但我覺得我當時狀態良好,不會撞到人。」

這三個人都是在酒駕的情況下撞死人,但是三個人的意欲,會使法律判斷這三個人的行為可能是不同的犯罪。而行為人的意欲,在法律上我們稱為「主觀不法構成要件」。甲的目的本來就是要撞死人,只是透過酒駕的方式達成目的而已,也就是具有殺人的故意,因此甲的行為需要用故意殺人罪論處,而不是酒駕致死。乙雖然並沒有撞死人的意欲,但乙覺得就算酒醉上路撞死人也沒差,也就是乙在心中容忍並放任他可能撞死人的行為,這種心態刑法上稱作「間接故意」,也就是「不確定故意」,因為間接故意的可非難性與惡性與直接故意相當接近,因此乙也可能成立故意殺人罪。至於丙,他並沒有想要撞死人,因此並沒有殺人的直接故意,也認為自己狀態良好不會撞到人,所以也沒有殺人的間接故意。但丙知道有可能發生危險,但還是覺得自己不會撞到人,也就是有知無欲,因此丙主觀上成立有認識過失,成立酒駕致死罪。

▲酒駕釀追撞! 男撞破擋風玻璃趴引擎蓋(圖/資料照)

所以,並非每個酒駕致死的行為人都是成立殺人罪,反之,可能成立殺人罪的應該是在少數特別惡劣的情形。筆者並非在為酒駕者護航,筆者也相當憎惡酒駕之行為,而且還是會有一些特別惡劣的人造成社會負擔,已經不是重刑可以有效嚇阻的。故筆者認為預防總是勝於治療,法務部日前提出之酒精鎖概念可以有效的物理隔絕酒醉者駕車,應該可以大幅降低酒駕數量,而不是一概認定酒駕致死都是殺人的間接故意。最後,希望大家能從法律觀點多多思考一下,不要讓感性壓過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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