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路上撿到的東西真的不要亂用,否則一但告上法院,不僅留了案底,還可能要被罰錢得不償失!台北一名周姓男子去年在超商撿到陳姓男學生的手機和悠遊卡,隔天偷刷撿到的悠遊卡,購買一瓶29元的奶茶;沒想到警方查出東西是周男撿到的,最後周男除了調解時賠償2萬1000元,台北地方法院還判處1萬元,得易服勞役,緩刑2年。
▲周男盜刷陳姓學生悠遊卡,被告侵占。(圖/資料照)
據判決書指出,這起事件發生在去年5月14日,周姓男子在台北的超商撿到政大陳姓學生的三星手機以及「學生證悠遊卡」,試圖占為己有,不僅沒有想辦法還給陳男,還在隔天跑到超商盜刷悠遊卡,買了一罐29元的奶茶,行為已構成侵占。
後來陳男報警,透過超商的監視器指認兇手。眼見紙已經包不住火,周男坦承自己有在超商盜刷,並在臉書主動向陳男表示願意領錢賠償手機;結果對話紀錄成了判決的關鍵證據,周男罪證確鑿,遭法院判決侵占,處新臺幣1萬元,可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但法院念在周男曾主動跟陳男聯繫,且雙方曾達成和解,周男也已分期付款賠償陳男2萬1000元,因此同意可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