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於慶璇/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單身未婚的葉姓女子,任職於補教業,見同事利用人工受孕方式,產下混血寶寶,為此十分心動,找來弟弟協商,談妥花費447萬5851元,拜託弟弟遠赴烏克蘭捐精並找代理孕母,順利產下一對雙胞胎女嬰,但弟弟將雙胞胎帶回台灣後,卻未依規定還給葉女收養,令她氣得提告返還447萬。
判決書指出,葉女因錯過生育年齡,但又想要養育孩子,2016年與弟弟討論後,決定支付全額447萬餘元,包含代孕費用、醫療費用、機票、弟弟與弟媳於烏克蘭期間之住宿、生活及娛樂費用等,請求弟弟與弟媳前往烏克蘭與當地診所簽約,並提供精子進行胚胎孕育,待孩子出生後,先在烏克蘭辦出生證明,再將孩子帶回台灣,由她進行收養程序。
▲姊付錢讓弟赴烏克蘭捐精生子,事後控弟獨佔不還。(圖/翻攝pixabay)
2018年1月間,代理孕母順利生下這對雙胞胎女嬰,隔月被接回台灣,葉女原以為能夠就此圓夢,沒想到弟弟卻將雙胞胎登記成自己的三女、四女,期間雖有讓葉女照顧雙胞胎,但卻不讓姊姊辦理收養手續,甚至強行將雙胞胎帶走,葉女氣得向弟弟要求返還上述費用。
不過弟弟卻辯稱,雙方並無成立委任契約,他只不過是替姊姊完成養育子女心願,才會捐精並配合辦理代孕生殖,行為屬「好意施惠」關係。
依照現行人工生殖法第31條規定:「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胚胎之買賣或居間介紹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案經高雄地院審酌後,認為葉女與弟弟涉購買卵子製造生命,不但使生命商品化,傷害人性尊嚴,同時造成弟弟的長女、次女身分親屬權益,產生重大影響,即便我國對代理孕母態度越趨開放,但姊弟兩行為仍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最終判葉女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