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國安惡法涉台…政院:是否加強規範公務員赴港會再行討論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中國香港特區政府在6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7 日生效。其中,細則竟要求台灣「政治性組織」配合,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否則將面臨刑事責任與罰款,引發國際社會熱議。對此,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9日瑜於政院院會後記者會中表示,我國公務員赴香港或中國,本來就有相關規定必須遵守;是否會進一步提醒或規範?丁怡銘則說,政府會再做相關討論。

▲ 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9日召開院會,政院發言人丁怡銘在會後記者會,對於中國港版國安惡法及其細則有關內容涉台、政府照顧在台港人措施做說明,丁怡銘提到,「台港服務交流辦公室」已經成立並啟動相關服務,政府會以個案進行協處,在台港人應該都受到某程度的協助,而政府也不會對外公布涉及個人的資料,以免影響其住居生活。

至於,在香港國安惡法施行後,我國國人赴港及公務員赴港風險也提高,是否會增加限制規範?丁怡銘則說,對於公務員赴港,政府本來就有內部規定,但會不會有進一步的提醒或規範,政府會進行必要的討論。

 ▲中國強行通過港版國安法,條文曝光後,引發各界抨擊。(圖/翻攝自新華網)

香港特區政府依據「港版國安法」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6日舉行首次會議後,即發布消息稱已就《實施細則》刊憲,7日生效;值得注意的是,《細則》第5條規定「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其中明白規定,香港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

條文進一步指出,若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及台灣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港幣(約新台幣38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0萬港幣及監禁兩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則屬合理辯解。

實施細則中賦予秘密警察的其他極權,還包括「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以及「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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