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一名謝姓男子因販毒案被逮入獄服刑,日前檢方將他借提,在候審室時,法警沒收他身上攜帶的原子筆。謝男不滿,提起行政訴訟,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台北地檢署確實「暫時保管原子筆」的管理措施違法,判決謝男勝訴。對於判決結果,北檢認為北院判決有違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決定上訴。
▲謝姓毒販不滿在候審室內被沒收原子筆,提告勝訴,北檢不服要上訴。(圖/翻攝畫面)
2019年8月1日,北檢向桃園監獄借提謝男,庭訊前,謝男暫時在候審室等待,因謝男曾有脫逃意圖,法警以此要求謝男交出隨身攜帶的原子筆,由法警暫時保管。隨身原子筆被收走,這讓謝男不開心,提起行政訴訟,強調自己沒有逃脫意圖,認為北檢顯然侵害她的基本權利,也影響了他的訴訟攻防權,請求確認「北檢候審室禁止收容人使用原子筆」的管理措施違法,並向北檢求償1元。
開庭時,北檢反駁,近年來各監獄都發生過受刑人持原子筆攻擊的事件,桃園監獄也告知法警謝男曾有脫逃意圖,才會要求暫時保管,為法警的勤務範圍,並未違法。不過法官認為,所謂原子筆攻擊事件多發生在監獄舍房,且為獄友間的紛爭,與在地檢署候審室無關,將原子筆一律視為違禁品,有違比例原則,且查無謝男有任何脫逃的紀錄。法警禁止人犯攜帶原子筆進入候審室,已經逾越安全維護的必要,判決謝男勝訴。
謝男勝訴後,北檢認為台北地院判決不合理,依照過去的實務經驗,人犯被借提到地檢署時,容易情緒激動,再加上地檢署的法警有限,無法有效查知人犯有無自殺意圖或是持身上利器趁隙攻擊法警逃脫,甚至攻擊任何出現在現場的人,若同意將原子筆帶入候訊室,恐無法及時制止。因此認為北院判決有違經驗法則以及論理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