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謝姓男子因販毒案被逮入獄服刑,日前檢方將他借提,在候審室時,法警沒收他身上攜帶的原子筆。謝男不滿,提起行政訴訟,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台北地檢署確實「暫時保管原子筆」的管理措施違法,判決謝男勝訴。
▲謝姓毒販不滿在候審室內被沒收原子筆,狀告地檢署違法且求償1元。(圖/資料畫面)
根據判決,2019年8月1日,北檢向桃園監獄借提謝男,庭訊前,謝男暫時在候審室等待,因謝男曾有脫逃意圖,法警以此要求謝男交出隨身攜帶的原子筆,由法警暫時保管。
但謝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強調他並沒有脫逃意圖,其他監所都沒如此沒收的作法,依大法官釋字第755號解釋「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北檢顯然侵害他的基本權利,也影響了他的訴訟攻防權,請求確認「北檢候審室禁止收容人使用原子筆」的管理措施違法,並向北檢求償1元。
北檢反駁,近年來各監獄都發生過受刑人持原子筆攻擊的事件,桃園監獄也告知法警謝男曾有脫逃意圖,才會要求暫時保管,為法警的勤務範圍,並未違法。
不過法官認為,所謂原子筆攻擊事件多發生在監獄舍房,且為獄友間的紛爭,與在地檢署候審室無關,將原子筆一律視為違禁品,有違比例原則,且查無謝男有任何脫逃的紀錄。
法警一律禁止人犯攜帶原子筆進入候審室,已經逾越安全維護的必要,加上謝男並無攻擊、危險舉動,因此暫時保管原子筆的管制措施違法,判決謝男勝訴。至於1元求償金,因謝男無法舉證有何遭到損害,因此判絕北檢免賠,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