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陳韋劭報導
▲徐姓聯結車司機涉肇逃獲判無罪。(圖/資料畫面)
徐姓男子日前開聯結車行經國3號南向104公里香山區路段時,撞死一名因車輛故障而站在外側車道上的洪姓男子,徐男當時曾下車查看4分鐘,因天色昏暗,未發現異狀逕行離開,事發後因肇事逃逸罪被起訴。新竹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徐男若知曉撞到「人」而發生車禍,如果想規避責任,理應肇事後加速駛離,無需冒險在高速公路下車查看,所以應無肇逃犯意,判無罪。
檢方調查,去年11月13日21時5分許,徐姓男子駕駛聯結車行經國道3號公路南向104公里669公尺處(新竹市香山區路段)外側車道時,撞擊因小客車車輛故障而站立外側車道的洪姓男子,徐男肇事後將該聯結車停放於路肩下車察看,明知肇事致人死傷,卻未在現場照護傷者,亦未待處理員警到場,洪男之後送醫不治。
交通事故鑑定委員鑑定指出,徐男開車在車道上,有優先路權,突遇行人由右側路肩跨入車道,措手不及,無法防範,洪男於夜間肇事下車後,在無照明的高速公路跨入外側車道,嚴重影響行車安全,為肇事原因,徐男無肇事因素。檢方在過失致死部分裁定不起訴,但仍就肇事逃逸罪起訴。
法院審理時,徐男主張,當時高速公路沒有路燈,視線不好,沒有發現被害人,不知道撞到什麼後,有把車停靠路肩,往後走去查看到底撞到什麼東西,因為高速公路常有一些異物,根本沒想到是撞到人,路肩又沒有照明、一片漆黑,感覺走了4、5分鐘,因為怕有危險,而且大型聯結車停在路肩也很危險,所以就往回走,之後開車離開。直到隔天警察通知,看到行車記錄器才知道是撞到人。
新竹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不僅是法律規定、也是眾所皆知之常識,一般人也無從想像有人會站在高速公路之車道上,經檢視行車紀錄器,徐男辯稱不知道撞到什麼東西等語,並非全然無據。
此外,徐男前後查看共花費約4分鐘,若他知曉撞到「人」而發生車禍,且意在逃逸規避己責,理應在發現肇事後加速駛離,而無需冒著黑天無照明、在往來車輛均高速行駛的高速公路上,將大型半聯結車輛停置在路肩上後,隻身往回走去查看,讓己身置於遭追撞高度風險下,綜合所有情況來看,難認徐男當時有逃避責任、肇事逃逸的犯意。諭知徐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