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實習編輯葉定豊報導
緬甸華裔男子李國輝,2017年11月22日在新北市中和區的出租公寓縱火,共釀9死5重傷,其中包括台北市員警王志偉都葬身火窟。開庭時李男聲稱「腦中有聲音叫他這樣做」,辯護律師也表示李男因為吸毒引發精神疾病才釀禍,法院一、二審都判李男死刑,但最高法院卻在2019年撤銷判決,發回更審;2020年3月的更一審判決仍判他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不過最高法院昨(23)日再度撤銷死刑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緬甸華裔男子李國輝,涉嫌縱火遭判死刑。(圖/資料照)
最高法院給出的解釋是,更一審的判決中,未詳細說明採用傳聞證據的可信度、合法性與證明待證事實的必要關聯性;就李男犯罪時受到的刺激,更一審的判決理由卻和犯罪事實不符,而部分證據在審判日期前未行調查證據程序,於法有違。
更一審判決認為,李男在放火燒死9人前,曾2度放火被法院判決確定,理當知道現行法規不允許縱火,但前2案在2018年3月29日才判決確定,而本案是2017年11月22日犯案,此與更一審說法不符,故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監視器錄下李國輝前往加油站購買汽油的影像。(圖/翻攝畫面)
回顧過去案情,現年52歲的李國輝(犯案當時為49歲)是緬甸華僑,來台多年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平時有吸食安非他命的惡習,也因此精神狀況不穩。2016年3月,他與前女友分手,曾上對方臉書辱罵,事後請同鄉友人協助刪除文字,未料對方竟與前女友交往,他認為遭挑釁羞辱;2017年5月,李認為前女友躲在中和區乾妹妹家,但對方避不見面、因此心生怨懟,進而以繩索浸泡沙拉油後縱火,事後又認里長也在他背後指點,事隔一個月後又再次犯案。
不料2度縱火之後,李國輝仍不悔改,於2017年11月20日,他又認為另一名蘇姓友人拿著舊事嘲笑他,於是拿著汽油提出警告,其他人雖然積極安撫,但他於22日晚間8時許,外出購買汽油,折返租屋縱火後隨即逃逸,共計造成胡姓室友在內的9人葬身火窟。
▲李國輝犯罪時,緩步走下樓。(圖/翻攝畫面)
李男被逮後,辯稱「腦中有聲音叫我這樣做」,但一審法官認為,他縱火時心智與常人無異,也無精神病史,因此判處李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高院首度開庭時,李國輝卻無悔意、態度囂張,甚至大言不慚的告訴法官:「我不怕死,怎麼判都可以」。而遭高院更一審仍判李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