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包括一曾姓女子在內共27人,因於2018年9月間至2019年3月間,與中國「海安公司」簽約,派駐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進行社區治理工作,並領有報酬,遭內政部認定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每人開罰10萬。曾女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27人勝訴,理由是相關裁罰已違反《憲法》保障之工作權、思想自由。
▲法官認為,曾女等人的任職,難認有任何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根據北高行判決,曾女等27人於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間,分別與中國「廈門海旅海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契約,約定專職參與廈門市海滄區社區治理工作,工作期間須駐點於海滄區社區,報酬為1萬至2萬3000餘元人民幣。
內政部認為,社區居民委員會為中國黨政軍機構,曾女等人擔任的主任助理,為兩岸條例規定禁止擔任的職務,因此依法將曾女等人分別開罰10萬元新台幣。曾女等人不服,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認為雖然中國的社區居委會屬於兩岸條例及陸委會所稱「具政治性機關團體」,曾女等人確實擔任具政治性機關、團體的職務,但應考量是否為「影響臺灣地區之安全及安定甚鉅」或「涉及國家認同或基本忠誠度,對臺統戰工作,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
且曾女等人的職務內容,屬顧問性質,並不參與居委會會議或運作,因此難認有任何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而該項職務雖為中國「31條惠台措施」的統戰手法之一,但除非全然斷絕一切交流,否則無法期待中國統戰不對台灣造成任何影響,一昧防堵是否為最佳因應對策,恐非無疑。
法官表示,台灣為民主開放社會,民眾「見多釋廣」,曾女等人是否真有如內政部所指,已經成為中方的宣傳樣板,實不足以作為處罰的論據。在未審視該統戰手段對台到底有何不利影響,一昧禁止台灣人民從事類似工作機會,形同以扼殺《憲法》所保障的工作權為手段,難認有何「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需要保護。手段與目的間顯失均衡。
至於內政部認為,中方的招聘條件已明示需認同「九二共識」。中方其實僅是沿用一貫手法,宣示意義成分較大,且勞動契約中,並無列為簽約的前提或義務,是否認同「九二共識」,純屬個人思想自由或政治信仰問題,若裁罰,形同懲罰個人政治立場,有違憲之嫌,因此對曾女等27人開罰並無理由,判決原處分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