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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炒作大同遭判13年!大同:對中資違法投資當頭棒喝

記者戴玉翔/台北報導

台商鄭文逸等人被控涉嫌引進中資,藉股東會改選,炒作大同公司股票,不法獲利高達31億餘元,台北地方法院24日一審宣判,鄭文逸遭重判13年6月有期徒刑。對此大同公司進行回應。

▲大同公司對鄭文逸遭重判一事表示,感謝台北地方法院作出明確的裁判,對中資來台違法投資炒股者當頭棒喝。(圖/記者陳弋攝影)

大同公司表示,「感謝台北地方法院作出明確的裁判,對中資來台違法投資炒股者當頭棒喝」。惟更值得進一步探究者,本判決證實被告鄭文逸所借用的56個人頭帳戶,其中包括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其負責人在起訴書中均作證坦承,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都是鄭文逸所投資及實質控制的公司,資金也有來自中資任國龍,更證明本公司於630股東會對違法投資股東所為處置之合法性、必要性與正當性。

且起訴書及判決書所載犯罪事實只是非法陸資問題冰山一角,相較於康友-KY被中資實控後淘空公司,經濟部、NCC對中資愛奇藝、淘寶台灣擬禁止在台經營電商業務之處分,大同有中資覬覦違法投資之事證更為明確。

大同公司再次籲請經濟部、投審會、金管會等主管機關,正視中資違法投資大同之事實,儘速依權責對違法投資大同者為必要之行政處分,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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