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安佐恐遭判7年?檢察官吐真相 類似案例僅判1年10月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藝人孫鵬與狄鶯的兒子孫安佐,因於2018年間,在美國賓州透過網路購買手槍零件,並持有槍械及大量子彈,被美國警方依涉嫌恐怖威脅逮捕,關押近300天,最後被判決有罪遣返回台。本月24日,士林地檢署依「製造手槍未遂罪」起訴孫安佐,有律師表示,目前孫只剩下2條路可選,一條就是直接認罪;不然就是否認有製造行為。而孫安佐所涉犯的罪,可處無期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就過去法院審判實務上,曾有人因「製作爆裂物未遂」,被輕判1年10月的案例。

▲孫安佐近日遭檢方起訴。(圖/資料照)

據《ettoday》報導,事實上,孫安佐觸犯的法條,除了未遂可減刑外,實務上也常被法官以《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的霸王條款再減刑,有檢察官指出,過去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標準都會放的比較寬,例如2016年,新北一名陳姓男子,將火藥裝進瓦斯鋼瓶內,因瓶口未密封,事後被依「涉嫌製造爆裂物未遂」起訴,跟孫安佐一樣,都是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6項規定,恐判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最高3千萬元以下罰金。

▲藝人孫鵬與狄鶯、兒子孫安佐。(圖/翻攝IG)

不過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陳男所裝填的火藥僅0.7公克,無法比擬「瞬間毀壞建物、嚴重傷及他人生命之炸彈類火藥」,且其製造之目的,並非為從事其他犯罪行為,對社會安全尚未造成具體實害,加上審酌陳男坦承犯行,如依「未遂」減刑仍稍嫌過重,因此依刑法第59條再度減刑,最終判決1年10月,最高院駁回上訴確定,全案定讞。因此依實際上的審理,並非如外界想像的那麼嚴重,再者如今孫安佐已從美國返台,是否會被重判也還是未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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