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盈君/台中報導
今年5月間,台中一名26歲、具有碩士學歷的黃姓男子,涉嫌在太平區某游泳池的女性更衣室內,拿手機偷拍隔壁更衣室內、一名少女洗澡的畫面,不過黃男在偷拍過程中,被其他進入更衣室的民眾發現,立即報警處理。警方獲報趕抵,查獲黃用來偷拍的手機,黃男也坦承偷拍犯行,案經台中地院審理後,依妨害秘密罪嫌將他判刑2年,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手機偷拍示意圖。(圖/資料照)
據判決書指出,黃男在太平區某游池游泳時,涉嫌潛入女子更衣室內,並站在更衣室內的石階上,拿手機從上往下,偷拍一名16歲少女洗澡的畫面,過程被其他女泳客發現,立即通報業者並報警處理,警方趕抵後,當場查扣黃男的手機,並依妨害秘密罪將他移送法辦。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黃男偷拍時並不知道隔壁是未成年少女,且只拍到背部,本於「罪疑唯輕」原則,難認定黃男是「故意拍攝未成年少女」,因此不適用兒少法的規定。另外,黃男雖已坦承犯行,不過未跟被害人達成和解,因此依法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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