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灣Uber(台灣宇博數位服務)2013年在台上路,但因沒有向主管機關申請運輸業者獲准便載客,被交通部公路總局開出215張罰單,共2000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業。Uber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法院18日判決Uber勝訴,罰單需撤銷,全案確定。
▲Uber遭公路總局開罰共2000萬,興訟抗罰結果勝訴,但可由北市府開罰。(圖/記者楊佩琪攝)
全案起於台灣宇博以網路招募司機,利用其Uber APP應用程式平台,指揮調度司機與車輛,在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載客營運,並讓乘客以信用卡付費,再與司機拆帳。公路總局認為,台灣宇博根本沒有經過核准便擅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依修正前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開出215張罰單,各裁處5萬元至15萬元不等罰鍰,合計2000萬元,並勒令停止營運。
台灣宇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認為公司設在台北市,公路總局沒有管轄權。不過公路總局強調,相關法源依據都是經由交通部授權。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主管機關應為直轄市政府,直轄市以外地區的主管機關才是公路總局,因此要開罰,應由台北市政府為之,且機關授權任何事項,都應該公告,但交通部的相關公告均與計程車業務無關,因此駁回公路總局的上訴。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也表示,判決結果不代表台灣宇博不用繳錢,公路總局應將案件移交由台北市政府,北市府依法3年內都可進行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