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收移工服務費看3條件 超收最重停業一年

因語言及文化不同,雇主多委託仲介公司協助安排移工的工作及生活,由於有部分仲介會超收服務費剝削移工,勞動部提醒,收費必須符合3條件,否則違規最重可停業一年。

▲勞動部強調,仲介公司若以協助移工期滿媒合新雇主的名義向移工收取仲介費已屬違法。(示意圖/資料照)

根據勞動部統計,目前在台移工超過70萬人,主要來源多為泰國、印尼、菲律賓及越南,由於台灣與這4國的語言及文化有許多不同之處,因此雇主常會委託仲介公司協助及安排處理移工大小事,仲介也會向移工收取服務費。

不過,由於有部分仲介會以服務費名目「超收」而剝削移工,勞動部也明定服務費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盼避免這類情況發生。

勞動部表示,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移工有委託仲介公司服務的需求,而仲介公司向移工收取「服務費」,必須符合「有簽約」、「有服務事實」、「不得預先收取」等3項條件,其中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仲介公司依法僅能按月向移工收取「服務費」,第1年、第2年、第3年每月收取服務費分別不得超過新台幣1800元、1700元、1500元。

至於移工在台工作3年期滿後,若原雇主願意續聘或原雇主未續聘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受委託辦理期滿續聘或轉聘作業的仲介公司,得向雇主或新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通常合稱仲介費),金額合計不得超過移工第1個月薪資;對於移工則不得再收取仲介費,只能收取服務費,金額在第3年後每個月不得超過1500元。

勞動部強調,仲介公司若以協助移工期滿媒合新雇主的名義向移工收取仲介費已屬違法,勞動部將持續協同各地方政府積極查處仲介公司收費情形,如查有違規收取規定以外費用,將依法處10倍至20倍的罰鍰、停業或不予換證等處分。

另外,移工若有遭仲介公司超收費用,可保留相關事證向勞動部、地方政府或撥1955提出檢舉,經查證屬實後將依法處罰。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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