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警偷吃同事新婚妻「開房間」 她認了:發生1次性關係

記者游承霖/新北報導

基隆市警察局一名已婚黃姓員警,偷吃同事阿文(化名)新婚一年多的妻子小嘉(化名),不但多次帶著對方出遊過夜,甚至與小嘉在飯店內發生關係,讓阿文憤而向黃姓員警提告求償70萬元,基隆地院審理後,判黃員應賠償35萬元。

阿文主張,自己與小嘉在前年結婚後,育有一女,而黃員也已有配偶,但他明知小嘉為有夫之婦,竟多次私下邀約見面,在去年12月4、5日出遊過夜,更發現小嘉與黃員去年12月27日凌晨,一同進入基隆某飯店房間中,而他報警請黃員與小嘉開門時,小嘉也坦承當天與黃員發生1次性行為,認為黃員行為已侵害他的配偶權與名譽權,因此向他求償70萬元;至於黃員,基隆地院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法官認為,黃員明知小嘉已有配偶,卻與她發生性行為,足以破壞阿文夫妻間的共同生活,動搖家庭生活的圓滿安全與幸福,認定阿文主張黃員應負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另外名譽權部分,法官則責任為,根據民法所稱的名譽,是指對他人就品性、德行、名聲、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名譽權則是指享有社會評價的權利,黃員與小嘉發生性行為,並不會貶損阿文的社會評價,因此這部分則不足採信。

基隆地院法官審酌,黃員的行為對阿文婚姻、生活影響程度,並參以阿文與小嘉已結婚一年多,育有1女,及雙方均為警察等一切情狀後,認為黃員應賠償阿文35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黃員偷吃同事的妻子,遭同事提告求償。(示意圖/記者林盈君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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