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吳姓男子領有中度身障手冊、低收入戶證明,日前追求一名在養生館工作的潘姓女子,陸續贈與機車、金飾等共計42萬元財物,但吳男事後發現潘女不僅不與他結婚,甚至還與其他男子交往,讓他憤而提告,認為潘女婚,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物,但法院認為這些財物不能算是為了訂婚而贈與,判吳敗訴。
▲吳男送41萬金飾、機車給潘姓女子。示意圖。(圖/資料照)
吳男為中度肢障人士,領有低收入戶證明,兩人相識後交往,平常對話互稱「老公」、「老婆」,2018年7月,吳向潘女求婚,潘女答應嫁給他,但要先訂婚再去登記,所以他帶著潘女至銀樓挑選金飾,並另買一台機車、包包、手機等物給潘女,總計約42萬元。
事隔約半年後,吳男發現潘女同時和另一名男子交往,一氣之下要求退婚並返還金飾,但潘女拒絕,吳男後續提告。
高雄簡易庭審理時,潘女坦承雙方交往,但否認騙婚,強調吳男送她的金飾應屬男女朋友之間的禮物,不是訂情禮物,也不是為了結婚而買。法院傳喚銀樓老闆出庭作證,老闆指出,他看見兩人進來挑金飾,但沒有特別說是要為了結婚而買,一般客人若要購買訂結婚金飾通常會直接明說,兩人比較像熱戀情侶挑禮物。法院認為,吳男無法舉證贈送金飾等財物是以結婚為前提,判吳男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