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葉姓男子,去年8月他刑滿出獄,朋友找未滿16歲的「小芬」(化名)幫他慶祝接風,2人進而發展成為男女朋友並發生關係,小芬媽媽發現女兒交男友還失身,氣得向葉男提告性侵。高雄地院審理後,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判葉男4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葉男因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行為,法官判4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圖/示意圖 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葉男日前因案入獄服刑,去年8月他刑滿出獄,朋友替他接風慶祝時,找來小芬一起到場同歡,2人雖然是第1次正式見面,但卻聊得很投機,不到2個月時間,葉男就和小芬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還在葉男的住處發生過1次性行為。
小芬媽媽事後發現女兒交了男友還失身,氣得向葉男提告性侵;高雄地院審理時,葉男辯稱自己只知道小芬的生日是在7月,且小芬發育的很好,看不出未滿16歲等語。
法官認為,雖然小芬是自願與他發生性行為,但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可處7年以下徒刑,審酌小芬不願追究,因此判葉男4個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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