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昱孜/高雄報導
與另一半攜手舉辦婚宴,最後竟然搞到與會展公司對簿公堂!高雄一名施姓男子在婚宴結束後,氣得一狀告法院,提告求償98萬元,因為他認為該間會展公司,總共有六項罪狀害他大失面子,不但名譽受損,還因而花錢另補請婚宴。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其中僅一項指控未依規定,且已經扣除費用,判施男必須給付尚未付清的42萬元。
▲施男不願只拿8萬賠償金,現在得付42萬。(圖/翻攝pixabay)
根據判決書指出,施男於106年12月14日與會展公司簽訂契約,於當年12月24日提供婚宴服務,但婚禮結束後,他控訴對方六大罪狀,包括「無標準作業流程」、「取餐動線設計不良」、「無長輩桌之隨桌服務員先行上菜」、「無心餐盤替換、無衛生紙、無冰桶、無素食標示」、「服務人員不足且經驗不足」、「餐點分量不足且未充分加熱,這幾項原因導致婚禮不完美,因而又花了13萬多元補請婚宴。
施男氣得一狀告上法院,除了求償補宴客的13萬外,還因為名譽受損,求償85萬精神撫慰金,要求對方賠他98萬4652元;會展公司主張,除了「素食標示」部分有疏失外,其餘皆無瑕疵,並反控施男至今尚未之付46萬多元的款項。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施男皆未舉證,駁回請求,且當時會展公司為表歉意,承諾不收取婚禮費用外,也願意支付8萬元賠償金,誠意十足,但施男希望能獲得12萬元以上賠償,雙方和解未成立,根據判決結果,施男扣除廠商自行吸收的部分,仍需支付舉行婚宴的42萬元費用,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