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新北報導
新北市1名林姓人夫,先前與女子小萱(化名)發生外遇,還當著5歲女兒的面,與小萱在床上激情嘿咻,事後女童產生創傷情緒,必須接受心理治療,林男妻子決定離婚,並與女兒一同提告求償,新北地院判林男須賠償76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林妻主張,2018年1月13日到15日間,林男趁她工作繁忙時,假借帶女兒參加台南親友喜宴,結束後先前往高雄義大遊樂世界,並在高雄住宿一晚,隔天再前往墾丁遊玩,她原本沒想太多,事後卻發現丈夫早與小三約好,他參加完婚宴後,隨即帶著女兒與小三前往墾丁過夜。
林妻指出,林男安排三人同住一房,不顧5歲女兒在場,仍與小三愛撫、洗鴛鴦浴及嘿咻等行為,事後丈夫還威脅女兒不准提起此事,還須謊稱他們是跟叔叔去墾丁,後來她撞見丈夫與小三同遊八里,遂等對方返家時提問,林男心知無法辯解,遂痛罵她一頓後離家出走。
林妻認為,林男罔顧夫妻情誼,與小萱發生不正常關係,東窗事發後又拋家棄子,讓她飽受精神痛苦;不僅如此,女兒目睹父親與小三發生親密行為,心理嚴重受創,必須接受心理諮商治療,她亦須耗費更多心力照顧女兒,遂向林男求償164萬餘元。
▲林男當著女兒的面與小三嘿咻遭判賠76萬餘元。(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
林男應訊時否認偷情,並指出先前妻子已提告妨害家庭,檢方予以不起訴處分;林男女兒則證稱,她有看到父親與阿姨互摸身體、摸奶奶、在床上動來動去,以及下半身前後搖晃等行為。
法官認為,林男女兒是心理諮商師引導下,陳述自己所見所聞,而且事後產生創傷情緒,認定2人確有發生性行為,遂判林男分別賠償女兒42萬6623元、高女33萬7500元,總計76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