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單身男子為了找結婚對象,特地花費找上專門媒介外籍婚姻的婚友社幫忙,並繳交5萬元費用,指定要「高中學歷且處女」,後來他遠赴中國參加婚友社舉辦的聯誼活動,期間認識了一名趙姓女子,5天後就在當地辦理結婚。沒想到,男子事後卻發現趙女既無高中學歷,甚至肚子上還有妊娠紋,根本不符合要求,進而向婚友社提告,求償150萬元。
▲男共花27萬娶外配並指定「高中學歷且處女」結果洞房驚見妊娠紋,怒告婚友社。(示意圖/翻攝Pixabay)
判決書指出,男子2010年和婚介協會接洽,隨後繳交了5萬元費用,雙方並簽訂「臺灣外籍聯姻婚介輔導協會誇國境婚姻媒合書面契約」,約定介紹高中學歷且處女之對象和他結婚;同年12月26日,他遠赴大陸廣西參加聯誼,期間和趙女相談甚歡,隔天便付了22萬餘元給婚友社,並於同月31日在當地辦理結婚。
沒想到事後卻發現婚友社虛報且超收費用,更未履行契約上的服務項目,相關手續都是自己辦理;此外還在行房時,發現趙女的肚子有妊娠紋,這才得知對方曾結婚生子,且也沒有高中學歷,和雙方約定事項不符。男子說,趙女婚後每天還和同事鬼混,導致夫妻感情生變,認為婚友社應負連帶責任,向對方求償150萬元。
針對男方指控,婚介協會則反駁,男子當時是與王姓經理接洽,但對方已過世,且公司也改名稱並與本協會無關聯,況且他和趙女從相識到結婚,協會都沒有干涉,自然無從對女方是否為處女及高中學歷等情進行考察,自不負賠償責任,亦無不當得利,再說男子僅空言泛稱其受有損害,卻未他說明相關損害的計算方式,要求法官駁回上訴。
高雄地院審酌後,認為原告聲稱其受有150 萬元之損害,然而當中賠償項目及計算基礎不明確,已有疑義,且原告當時簽的契約中,也未提到「介紹高中學歷且處女之對象」之約定,縱有該約定,亦有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男子跟趙女離婚一事,和婚介協會更無直接因果關係,最後判處男子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