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在2012年間控告《壹週刊》妨害名譽案件,今(17)遭到台北地院駁回。當時《壹週刊》大篇幅報導林益世向廠商索賄、並利用職權斷料對廠商不利等相關事件,林益世認為名譽受到侵害告上法院,還要求周刊登報道歉。不過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林身為可受公評之公眾人物,且曾對此事件發表道歉聲明,判決林益世敗訴。
▲林益世(左二)。(圖/翻攝自林益世臉書)
2012年間林益世身陷收賄貪汙風暴,同年6月27日出刊的《壹週刊》大篇幅報導林益世和地勇公司陳啟祥之間的索賄關係,索賄不成又利用職權對其公司不利等事件。林益世認為周刊報導不實,並影響到他個人的聲譽,向《壹週刊》提告。
但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周刊報導事件在北院判決書中都有記載,是可受公評之事,林益世也對此事件向外界道歉過,證明周刊報導並非假造,且記者也有將林益世的說詞納入報導中做到平衡報導,對此判決林益世敗訴,全案仍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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