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歷時4年審理的兆豐金弊案,一審台北地方法院27日宣判,被依違反金控法特別背信罪、收受不正利益及洗錢等罪,遭起訴求刑12年的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被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業務登載不實等罪,判刑9月,全案可上訴。
▲起訴時,蔡友才遭檢方求刑12年。(圖/資料畫面)
另兆豐金控前主任秘書王起梆,被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3月。兆豐銀行紐約分行經理黃士明,則是無罪。
檢方追查,蔡友才為續任兆豐金法人代表董事,2015年5月間,利用親友當人頭設立境外公司,再指示兆豐金前主任秘書王起梆草擬基金招募計畫,同年10月間向潤泰集團、寶佳集團招攬境外公司投資鑒機資產管理私募基金。
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寶佳機構董事長林陳海,各以認購無表決權特別股方式,投資鑒機100億元。另2016年1、2月間,潤泰興、潤華染織廠共同以中裕、浩鼎2家上櫃公司股票為擔保,向兆豐旗下單位各貸款75億餘元,當時蔡友才並未揭露與貸款者利害關係。
2016年3月31日、7月26日,共65.7億餘元兆豐資金被依認購特別股方式,經潤泰旗下公司流入鑒機,蔡友才、王起梆向股東收取投資金額1.5%的年度行政服務費,總額共約2.25億餘元。
同年5月12日至8月17日,蔡友才2人將稅後淨額共約1.8億餘元,匯款至蔡友才成立的2家境外公司之大眾銀行香港分行帳戶,再以此轉匯至其他海外帳戶,因紐約分行被美國政府裁罰57億,全案因此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