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黃姓男子今年6月10日到延平北路星聚點唱歌,凌晨2點左右離場時,心情愉悅從走廊跑向電梯,結果大力撞上電梯門,當場門牙斷裂滿臉是血。星聚點認為黃以身體撞擊電梯,導致電梯門凹陷無法使用,提告毀損。不過士林地檢署偵結,認為黃男撞上電梯只是過失,全案不起訴處分。
▲黃姓消費者在星聚點撞到電梯門牙斷裂,檢察官認為屬過失,全案不起訴處分。(圖/資料照)
黃男說,當時他看見電梯的鏡面反射對面的安全門,以為中間還有路可以走,急著出去沒注意到跑錯方向,結果不小心撞上。
檢察官調閱監視器,畫面顯示黃男跑向電梯後,隨即撞上電梯門,友人見狀趕緊上前攙扶,查看他的傷勢,詢問黃發什麼事了?黃則回答,電梯反射走道,不小心撞上來。
黃男就醫後,膝蓋挫傷、門牙斷裂且嘴唇擦傷,檢察官認為,黃男如果故意撞毀電梯,大可使用工具,何必用身體導致顏面受傷?黃屬於過失撞擊電梯,毀損不罰過失,星聚點若要求償可用民事程序,全案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