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電視聲請換照假處分 法院裁定駁回!仍可抗告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12/7 13:22 發稿 | 12/7 14:20 更新裁定理由 】

中天新聞台換照案,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北高行於11月30日開庭審理後,7日下午公布結果,裁定駁回聲請,全案可抗告。

▲中天電視台針對換照,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北高行7日裁定駁回。(圖/記者陳弋攝影)

根據裁定理由,中天電視主張原處分在各項程序上、實體上違法部分,尚待行政訴訟就該等程序性要求所可能衍生的瑕疵,及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有無違誤、合法性等,進一步調查與判斷。

另需就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以及行政程序法等規範意旨,依職權審慎探求。

並針對衛星廣播電視法對於衛星頻道事業申請換照採取「許可制」,乃至於國家通訊委員會(NCC)對於申請換照所進行的審查項目、審查基準,在基於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維護視聽多元化等目的進行審查的現行法制設計下,與衛星頻道事業之營業權、新聞自由等基本權相互競合衝突,審慎探究其審查界線。

因此,此等爭議的解決,並無法由中天或NCC目前釋明的狀態,就能遽為論斷原處分之合法性是否顯有疑義或顯無疑義,故認中天並未釋明其於本案訴訟具勝訴之高度蓋然性。

法官且認為,原處分並未對中天造成重大損害或有急迫危險。因中天在取得原執照時,對於6年期限屆滿後,未必即可獲准換發執照一事明確知悉,並得據此預估應投資之人事、建制等成本,難謂因NCC否準換照申請,而衍生非通常性損害。

何況中天並非不得以其原有人員、設備持續經營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發行,或以現有其他衛星廣播執照,包括「中天綜合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中天娛樂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持續經營以營利。又營業收入的減少或商譽損害,亦非不得以金錢賠償或其他適當方式回復,因此尚難認原處分對中天已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法官表示,考量新聞媒體屬於全體國民的公共資源、社會公器,其使用及發展應受國家政策與主管機關依法監督。聲請若予准許,形同中天藉由假處分程序迴避國家對於衛星頻道事業換照監理的規範,除了將使衛星廣播電視法所定,6年定期換照的制度設計形同虛設,並將影響NCC有效管理秩序之權能。

且衛星頻道事業所製作,並藉由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播送的節目及廣告,對一般社會大眾正確資訊之取得與認知影響深遠,而法院在本件保全程序中,依現有事證,尚難認原處分已對中天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聲請事項一部分內容實際也已達與本案所要求之目標,中天亦能釋明本案訴訟勝訴的蓋然性有較高情形。

再衡量中天因未獲換照所受之損失、相對人有效管理秩序之權能、衛星頻道事業所製播節目及廣告對社會影響之重大等情事,中天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自難准許。

至於中天要求恢復在52頻道播出,法官認為,本件許可處分內容本就不包含其頻位,又頻位係由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及衛星頻道事業或其頻道代理商經過商業機制形成,屬於私法上法律關係,NCC也無從主動介入系統業者及衛星頻道事業,或其頻道代理商間的商業機制及私法上法律關係。對此中天無從以NCC為被告,提起相同內容之本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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