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盈君/台北報導
今年4月間,台北一名19歲的男大生,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年僅15歲的國中少女,2人才認識短短3天,就相約在花博公園無障礙廁所「嘿咻」,被少女母親發現後,氣的報警提告,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男大生並無前科,且也坦承犯行,不過因未跟少女家屬達成和解,因此依法判他5個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可上訴。
▲男大生跟15歲少女發生性關係,被依法判刑。(圖/示意圖/翻攝pixabay)
據判決書指出,男大生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年僅15歲的少女,雙方認識3天,就相約外出到花博公園見面,今年4月26日上午,2人在公園無障礙廁所內發生關係,事後被少女母親發現,憤而報警提告。案經法院審理,認為男大生年紀尚輕,且先前無任何犯罪追訴處罰紀錄,也坦承犯行、表示知道少女才15歲,但未與少女家屬達成和解、獲得原諒,因此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關係,判處5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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