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Money錢
自殺賠與不賠爭議屢見不鮮
壽險契約成立後,被保險人自殺,受益人可以獲得理賠給付嗎?很多人一頭霧水,搞不清楚,因為有些人自殺後,家人獲得了理賠;但是也有些自殺案件,保險公司拒賠,與家屬鬧上法庭。為什麼會有賠與不賠的差別及爭議呢?
自殺條款於訂約二年後生效
根據保險法第109條,「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因此,被保人如果是自殺死亡,保險公司原則上是不賠的。這就是俗稱的「自殺條款」(Suicide Clause),是人壽保險的常用條款之一。
但是,保險業界認為自殺風險是可以控制的,因為一般人為了計劃將來有一天要自殺,而預先購買壽險的機率不高。即使有人偶爾產生厭世的念頭,但是經過一段較長的時間後,事過境遷,人事時地物都已改變,當初尋死的衝動想法應該已不復存在。因此,壽險業者對投保一定時間後(例如二年的冷卻期)的被保險人自殺死亡,仍予以理賠。如此,既可降低保險公司的風險,也同時保障了保戶的利益。
所以,保險法第109條又說:「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亦即,保單生效後有二年除斥期間,自殺不賠;二年後,自殺照賠。同理,對已停效的保單復效,則規定「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爭議係因投保後二年內非病死亡
簡單地說,保單生效或復效二年後,保險公司不在意被保險人是否自殺,一律理賠!但是對被保險人於保單生效或復效二年內非因疾病死亡,保險公司會特別注意是否自殺。
以下的案例情境即具有多個自殺的表徵,保險公司理賠調查員一定會認真了解被保險人的真實死因:
欠賭債農民誤飲整瓶農藥
農民甲先生因為積欠高額賭債,常常心情不佳,心不在焉。據家屬說,某個夏日午後,甲男午覺醒來覺得口渴,即隨手在桌上拿了一瓶液體,一飲而盡。豈料,甲男竟是不小心「誤喝」了「一整瓶」他農作時經常使用、劇毒警告標示非常清楚,且味道聞起來及喝起來非常刺激的農藥。家屬雖緊急呼叫救護車救治,甲男仍因中毒太深,不治身亡。檢察官驗屍報告敘述死因為「服食大量含毒農藥,自為」,僅排除他殺,但未註明是故意自殺或誤飲農藥。此案由於甲男的保單生效僅幾個月,家屬與保險公司對死因的認知差距太大,協調無效,只好透過訴訟,由法官判定死因。
投資失敗婦人拋物線墜樓身故
乙女因為投資失利,損失慘重,欠下親友許多錢,整日鬱鬱寡歡。某天半夜被發現自住處隔壁大樓的頂樓墜下,當場氣絕。乙女並無友人住在發生事故的大樓,為何在該大樓出現及出事,令人不解。該頂樓的女兒牆高90公分,而乙女身高155公分,不慎跌落的可能性極低。另外,若是意外墜樓,一般係垂直跌下,落地處通常離建物較近;但是乙女的遺體與大樓有相當距離,疑似以拋物線「跳下」。由於現場及家中均未發現遺書,乙女家屬主張是意外死亡,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理賠人員發現保單生效僅數月,案情又有多處疑點,認定係自殺,拒賠!雙方最後均聘請律師,以司法程序解決理賠糾紛。
自殺不是解決財務問題的方法
人生難免遇到難以解決的問題,但是自殺不應該成為選項之一。透過上例,大家應可知道保險公司的眼睛是雪亮的;尤其如果想以自殺方式解決財務困難,更是難上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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