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剛滿18歲的陳姓男子與女友吵架,不僅用腳踹女友下床,還徒手掐住女友的脖子,並強制猥褻女友。挨告起訴後陳男才願意認罪,女友也不肯原諒,更不願給予緩刑。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判處陳男6月有期徒刑,檢方上訴北院二審,法官認為和解未達成,且無悔意,撤銷改判8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
▲陳男掐住女友的脖子還強制猥褻,面臨6月起跳最重5年有期徒刑處罰。(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判決,2016年9月間,剛滿18歲的陳男與女友在住處發生爭執,陳男先是一腳把女友踹下床鋪,女友氣得要離開,陳男卻又追了上去,徒手掐住女友的脖子,將女友壓制在牆壁上,又強行親吻女友,不顧女友掙扎,手伸進女友內衣裡撫摸,再伸進女友的內褲裡,直到女友一再哭喊,才停下動作。
事後女友對陳男提告,陳男到案時否認犯案,被起訴後進入法院開庭,才坦承有對女友作出粗暴行為,並於審理程序開始前,具狀認罪,請求給予緩刑。
不過法官認為,難認陳男犯後態度始終良好,且其手段暴力,不顧女方意願,造成女方精神創傷非輕。加上強制猥褻罪刑度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審僅以最低6月判刑,有違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因此檢方上訴有理。
法官認為,陳男未尊重女方身體自主權,起訴後才坦承犯案,難認有悔意,加上並未與女方達成和解,且女方及家屬表明不願意原諒陳男,更反對給予緩刑,因此撤銷原判,改判8月有期徒刑。
考量陳男剛滿18歲,年輕、尚有可塑性,如令生長在監禁環境中,極易感染惡習,使陷入更嚴重偏差行為,若能記取教訓不再犯罪,自無立即監禁、施以矯正教化的必要。
因此除判決8月有期徒刑外,另給予緩刑4年,應自判決確定日起算2年內向檢察官指定政府機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