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北市1名李姓男子,先前與交往10年的許姓女友分手,數天後對方到他家收拾東西,雙方在停車場爆發拉扯;事後李男氣憤提告,指出自己左手食指、中指和無名指等5處被抓傷,還因此罹患嚴重憂鬱症,必須定期治療,亦無法正常工作,按照男性平均壽命77歲3個月計算,遂向許女求償564萬餘元;一審法官判許女應賠3千元,李男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予以駁回。
李男主張,事發當時他只有50歲,距離台灣男性平均死亡年齡還有27年3個月,每月必須花費240元到精神科就診,加上距離65歲退休還有15年,因此要求許姓女友賠償564萬8832元。
許女則表,2018年4月20日,兩人在停車場爆發拉扯,隔月17日雙方經公證簽立和解書,針對交往期間借貸、贈與及損害等部分進行和解,她也交還李男禮物及賠償金5萬元。
許女認為,李男主張無法工作、需要就醫,卻沒舉證因果關係,而且索討超500萬元,完全不合理;許女還說,李男病歷表僅記載「目前有憂鬱症發作」等字句,卻未說明病因,而且雙方拉扯只有皮肉傷,不至於會造成憂鬱症,導致未來無法再工作。
▲李男與女友分手時被抓傷竟提告求償564萬餘元。(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
法官認為,李男傷勢輕微,而且許女事後也道歉,因此判她應賠償3千元;李男病歷表記載「長期失眠」、「兩週前曾有想死的念頭,但沒有去做,可能和感情上的事有關」等字句,不足以證明他罹患憂鬱症與許女傷害行為有關;至於刑事部分,一審法官依傷害罪判許女罰金1萬元,她不服提出上訴,遭高院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