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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務處理將增訂大同條款 公司不得收回自辦

金管會今天表示,將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增訂3項「大同條款」,包括明定上市櫃、興櫃公司股務委外辦理後,不得收回自辦;同時,將交由集保中心於2022年起,定期對股務機構進行評鑑。

▲金管會22日表示,將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增訂3項「大同條款」,包括明定上市櫃、興櫃公司股務委外辦理後,不得收回自辦。(圖/中央社)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郭佳君表示,配合相關法規修正及「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將預告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以強化股務作業品質與中立性,以及提升電子投票結果的資訊透明度。

其中,有3項修正被視為因應6月大同股東會召開一連串爭議所訂出「大同條款」。考量股務事務委由專業代辦機構辦理已為國際趨勢,為使股務單位規範適用及管理趨於一致,明定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務事務,若已委外辦理,日後不得再收回自辦。

郭佳君說明,相對公司自辦股務事務,委外辦理相對會較為客觀。從2013年起,企業公開發行時,交易所會輔導企業委外辦理股務,但並未限制日後可收回自辦,因此想藉由此次修正,明定股務委外辦理後即不能收回自辦。

金管會統計,目前共有72家公開發行公司為自辦股務,占全體上市櫃、興櫃企業比重約3.6%。

此外,修正明定從2022年起,將指定由集保中心,定期對股務機構辦理評鑑。第3是明定自辦股務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受金管會處分後,應於2個月內完成股務事務移交作業,無代辦股務機構承接或金管會認有必要時,將由集保公司指定股務機構承接。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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