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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修正通過!夫妻離婚「剩餘財產」將視情況調整比例

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第1030條之1條文,將夫妻剩餘財產平均分配的裁量基準更具體化,例如法院做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等因素。

▲立法院今日三讀修法,有助於將夫妻剩餘財產公平分配。(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前法官、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說,今日三讀修正的條文,將有助於未來財產分配上更趨公平、保障雙方權益。

原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及第2項條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依此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對此,周春米、國民黨立委許淑華提案修正,並經朝野黨團協商取得共識下,立法院會今日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三讀修正通過,把原第2項條文修正為「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此外,為使對於「夫妻之一方有無貢獻或協力」或「其他情事」有具體客觀事由作為審酌的參考,這次修法增訂「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的條文。

全案三讀修正通過後,周春米發言表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的目的,原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使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使弱勢一方具有最低限度的保障。

不過,周春米指出,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本來法律的原則是在分配,然後授予法官裁量時認有顯失公平情形,可以去調整平均分配的標準,但實務上礙於複雜或資料眾多,因此法官在審酌上常沒有太多的依據,做出比較具體的司法裁量。

周春米認為,立法者有必要把法官審查時的裁量標準具體列出,供司法者將來裁量時做決定,而今天的修法有助於將來財產分配上更趨公平、保障雙方。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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