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黃朝郁報導
桃園市一名49歲蕭姓男子,在公司時多次伸手觸摸女同事耳朵,讓女同事感覺到不舒服性騷擾,蕭男接受調查時雖然坦承有相關行為,但卻辯稱自己對熟悉的好友都是用摸耳朵的方式打招呼,並沒有騷擾對方的意思,且檢察官也認為耳朵並非是隱私部位,在今(13)日偵結給予蕭男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對於「耳朵屬於隱私部位」有疑慮。(示意圖/記者郭奕均攝)
據《自由時報》報導,蕭男在2019年2月至5月間,數次突然伸手觸摸公司某位女同事的耳朵,讓對方感覺不舒服,對方因此曾數次出言希望蕭男不要再有這樣的舉動,不料蕭男卻屢勸不聽,女同事因此憤而提告。
蕭男接受檢方調查時表示,自己確實有觸摸女同事耳朵的行為,但也說那是自己跟熟人打招呼的方式,並沒有性騷擾的意圖;檢察官則表示,性騷擾的構成要件為「趁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但對於耳朵到底算不算是「隱私部位」,尚非無疑,因此給予蕭男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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