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2個月狂簽運彩」積欠318萬 店家提告結果出爐

記者於慶璇/台南報導

嘉義一名江姓高中生日前陸續向彩券行簽注運動彩券,最後積欠318萬元還不出,被彩券行告上法院,指控他冒充成年人詐欺及不當得利。台南高分院查出店長知悉江生為未成年人,且其下注時未獲父母同意,認為江生獲得簽注運彩318萬元為不當得利,應歸還給彩券行,可上訴。

▲未滿十八歲不得購買或兌換彩券。(示意圖,非當事店家/資料照)

彩券行指控,2018年2月起,江生穿著便服且騎乘機車至店,投注或領取中獎獎金,蓄意掩飾未成年人之身分,投注金額約落在數十萬元不等,令店家誤信其有財力能夠支付簽注款。江生明知已無資力繼續投注,卻仍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同年4月至10月間,以LINE訊息請求店長代買運彩,佯稱會將錢拿到店裡,但因不斷失利,致使到最後無法清償累計積欠的318萬1850元款項,店長要求江生父母連帶賠償。

店長認為,江生與彩券行間有消費性契約關係,他雖為未成年人,但卻行使詐術,依民法規定仍屬有效,應履約給付這筆投注款;若認契約無效,江生有得到簽注運彩的318萬不當得利,造成店家損失,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江生還款。對此,江生則反駁,先前曾多次穿高中運動服到彩券行下注,他所買來的機車則登記在彩券行1名員工名下,店家知道他未成年身份,仍同意讓他下注,父母不必連帶賠償。

台南高分院調查,店長知悉江生未成年,難認其施用詐術,且無證據顯示父母允諾江生簽注運彩,不能要求江生父母連帶賠償;雖江生購買運彩法律行為不生效力,但因其獲得簽注運彩不當利益,使店家受到損害,認為店長有理由依不當得利求償,判江生應將318萬元歸還給彩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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