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鄭姓男子開設一間生活館,容留女子在店內從事替顧客口交的半套性交易,自己再從中抽取傭金;轄區警方接獲線報,喬裝嫖客進到店內時,莊姓女子貼在員警耳邊輕聲說道「用嘴巴只需要加5百元」,讓員警當場表明身分,將她逮捕,並將鄭男帶回偵訊;儘管鄭男聲稱有告誡小姐不得從事色情性交易,莊女也稱用嘴巴是指「用嘴巴吹手」,但法官不予採信,依妨害風化罪嫌判鄭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
判決指出,鄭男過去就曾因涉犯妨害風化案件,遭判刑3月定讞,但他在去年1月25日出獄後依舊不知悔改,在桃園市某處開設生活館,媒介、容留小姐替上門客人從事俗稱「打手槍」的半套性交易,計費方式為1小時1200元,小姐可得交易金額6成,其餘歸鄭男所有。
去年7月9日下午1時許,員警佯裝男客經鄭男引導至包廂後,由莊姓女子替員警按摩背部30分鐘,莊女在按摩告一段落後,突然湊到員警耳邊表示「用嘴巴只需要加5百元」,員警詢問「是什麼意思?」只見莊女回答「就是用嘴巴從事性服務的意思」,接著更要員警將褲子脫掉,員警見狀連忙制止,並用手機通報在外埋伏的其他同事入內,接著表明身分將鄭男與莊女逮捕帶回偵辦。
鄭男遭逮後否認犯行辯稱,自己沒有媒介小姐從事性交易,他也有告誡小姐,不得從事色情性交易;莊女則辯稱,自己所說的用嘴巴,指的是「用嘴巴吹手」並非從事性交易,但桃園地院法官不予採信2人辯詞。
法官認為,鄭男為圖營利,竟容留成年女子為性交、猥褻行為,破壞善良風俗,敗壞社會風氣,考量他對性交易女子抽成剝削程度、過去已有3度在同地只開設店面圖利經營色情,而遭警方查獲甚至判刑,卻依舊不知悔改等情狀,依妨害風化罪嫌判鄭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可上訴。
▲鄭男遭判刑6月。(示意圖/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