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楊姓單親媽媽,102年12月間因無力管教時常翹家的11歲兒子,情緒失控下將他帶往警分局派出所,並要求員警安置兒子,隨後離開現場,5年後,16歲的楊姓少年對於當時母親所為記恨在心,怒對母親提出遺棄告訴。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楊女確認兒子獲得家防中心安置後才離開,且安置期間,楊女也有支付兒子眼鏡、衣服等費用,因此判楊女無罪,可上訴。
▲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主觀上難認有遺棄之故意,因此判楊女無罪,可上訴。(圖/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楊女102年時獨力撫養年僅11歲的兒子,但因兒子頻頻翹家,楊女自覺無力管教,12月下旬便帶著孩子前往迴龍派出所,要求現場員警安置少年,還稱若員警不願安置,她就要自殺、或徒手掐死兒子等語。
家防中心社工接獲警方通報後趕往派出所,原本希望親子關係能夠順利修復、少年也可以返家,但經訪談後,發現楊女情緒相當激動,不斷以死相逼,最後考量少年除了生母外再無適合照顧之親屬,因此當天便將少年帶往安置機構緊急安置,楊女隨後也離開派出所。
5年之後,16歲的楊姓少年對於當時母親所為記恨在心,怒對母親提出遺棄告訴;檢方調查後認為,當時楊姓少年是年僅11歲之兒童,為無自救力之人,但楊女卻將他遺留在派出所,且事後未再給付扶養費等其他費用、也未再見兒子一面,因此認定楊女涉犯刑法遺棄罪,依法將其提起公訴。
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楊女確認兒子獲得家防中心安置後才離開,且安置期間,楊女也有支付兒子眼鏡、衣服等費用,更曾申請與兒子會面,由於當時社工認為楊女的精神狀況不太適合,才未讓母子2人碰面,因此主觀上難認有遺棄之故意,判楊女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