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郁棋/綜合報導
現在「偷拍」也合法化了嗎?新北市一名周姓女子,因為走在路上遭人偷拍,氣得報警告該男涉嫌「妨害秘密」;但是檢方勘驗完這些照片後,卻認定照片「拍的是腿、非身體隱私部位」而裁定不起訴處分。消息傳出後,不少女孩子嚇得花容失色,紛紛詢問:「怎麼會這樣?那以後碰到變態該怎麼辦?」
▲▼雖然純拍腿不犯法,但是若未徵得同意還是不太好。(圖/記者黃郁棋攝)
隨著科技的發達,智慧型手機的拍照功能也越來越強大;它可以讓攝影師把新娘子拍得漂漂亮亮,也可能成為許多歹徒偷拍裙底風光的利器。這名新北市的周姓女子,日前遭到一位黑衣男尾隨在後,用外套把手藏起來對著周女狂按快門。一切動作都被後方的善心人士給拍了下來,報警處理後以「妨害秘密罪嫌」移送法辦;但是沒想到,檢方最終決定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的關鍵有兩個:一、拍攝角度最低僅到「與裙底平行」,並未構成由下往裙子裡拍的動作。二、從照片上來看,拍攝內容是「美腿」、「高跟鞋」、「行李箱」,大家都看得到、並非私密部位;而露出底褲則是因為走路太快、裙擺飛揚才造成的。因此檢方最後裁定不起訴處分。
▲對了,記者拍腿前有徵得該名美女同意哦。(圖/記者黃郁棋攝)
但是「不起訴」真的就是對的嗎?詢問路上的女子,大多認為:「這樣不好吧!女生的私密安全不受保護,這樣不是會讓那些變態更無法無天了嗎?」對拍攝者而言,在攝影前最好先獲得被攝者的同意,這是基本尊重。儘管法律對於「私密部位以外、又沒照到臉」的照相行為並沒有特別刑責可以適用,民眾還是不要這麼做比較好,以免引起紛爭。
補充相關法律爭議(感謝網友葉兆中提供資訊):
一、本案有可能不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
二、關於本案刑事的部分,不成立刑法之罪是檢察官說的;但是有可能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的罪,可是這部分應該是屬於告訴乃論,所以必須當事人有告訴檢察官才可以起訴。若檢察官不起訴,可以向高檢署聲請再議。
三、關於民事的部分,本案可能會違反民法184條和195條,主要是因為侵害了隱私權,可以對當事人進行民事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