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于姓女子曾有過2段婚姻育有3名子女,不但對子女家暴還棄養他們,直到自己車禍失能,生活陷入困境後,才想起子女們,向法院聲請給付撫養費,要求3子女每月應各給她6133元直到她過世為止;但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審理時發現,于女過去曾對大兒子家暴,3子女更是由祖母、外婆帶大,于女未善盡撫養責任,因此判于女敗訴。
于女主張,自己與唐姓丈夫結婚生下大女兒後,2人以離婚收場,後來她再改嫁李姓男子,育有2個兒子,但又於2010年離婚;而她在2018年12月6日發生車禍後,造成眼耳及相關構造失能、重聽,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僅能打臨時工,又無財產可供維持生活,因此向法院聲請給付撫養費,要求3子女每月應各給她6133元直到她過世為止。
唐姓長女出庭時主張,她出生後是由外婆、舅舅帶大,直到國中後,母親才與她同住約1年半,在此期間,她白天上班,晚上上課,之後自己就在外租屋生活,母親從未撫養過她,此外,自己目前需要照顧4名子女與患有身心障礙的丈夫,生活困苦,無力撫養母親,請求法官駁回母親的聲請。
李姓長子則主張,自己出生2個多月就由祖母照顧,母親直到4歲才與他同住,但在他國小時,遭受母親家暴,而被社福單位介入緊急安置,交由祖母撫養,而在國中時,再度與母親同住時,母親卻仍慣性以言語辱罵管教他,逼他到工廠擔任包裝工、晚上到加油站打工,並要他將所得全數交給母親;自己從未向母親索取生活費,也未受母親撫養,因此同樣請求法官駁回母親的聲請。
小兒子出庭時也主張,自己出生2、3個月,就被母親棄養,是被祖母一手帶大,母親從未將他帶到身邊撫養,此外,自己目前無業、經濟狀況不穩定,無力撫養母親,因此也請求法官駁回母親的聲請。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認為,于女在3名子女成長過程中,無正當理由未善盡撫養責任且情節重大,甚至還對李姓長子施以身體及精神上不法侵害,倘若3名子女還須對母親負擔撫養義務,顯然有失公平,因此駁回于女聲請。可抗告。
▲于女對3子女家暴、棄養,直到自己車禍後,才要求3人撫養自己。(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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