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高雄報導
高雄市1名蘇姓男子,先前酒後開車肇事,他宣稱只喝2杯半啤酒,酒測值卻高達1.83毫克,事後被依公共危險罪判刑;蘇男不服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酒精濃度達2.0毫克時,人會呈現呼吸中樞麻痺、接近死亡狀態,但蘇男對答如流、精神狀況正常,檢測儀可能有誤,因此改判無罪定讞。
檢方指出,2020年3月14日12時30分許,蘇男在鳳仁路檳榔攤喝下啤酒後,隨即駕駛小貨車外出,當他行經鳳楠路與楠陽路口時,不慎與李男轎車發生擦撞,警方對蘇男進行酒測,數值竟高達1.83毫克,遂將他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蘇男應訊時辯稱,車禍不受喝酒影響,當天他只喝2杯半啤酒,酒測值不可能高達1.83毫克,但法官不採信其說詞,仍依公共危險罪判蘇男2月徒刑,併科罰金94000元;蘇男不服提出上訴,簡易庭改判無罪,換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蘇男酒測值高達1.83毫克卻獲判無罪。(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檢方指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與執法研討會論文內容,呼氣酒精濃度達1.50毫克時,當事人會呈現呆滯木僵、昏睡迷醉的狀態;然而呼氣酒精濃度達2.0毫克時,當事人則呈現呼吸中樞麻痺、接近死亡的狀態,但人體對於酒精之反應,經常因人而異,不能一概而論。
再者,檢測儀器檢定合格有效期限為2020年6月30日,或使用次數到達1000次,蘇男在3月14日接受酒測,仍在檢定合格有效期間,並無證據證明酒測器有故障情形,加上蘇男亦坦承喝酒,要求撤銷無罪判決。
梁姓女警庭訊時證稱,當時蘇男對答正常,神情反應亦無異狀,走路沒有顛簸,她製作交通事故對談紀錄表時,蘇男亦十分正常,她遇過酒測值0.9毫克之人 ,基本上反應遲鈍,精神欠佳,看起來想睡覺的樣子,但是蘇男與之相比還算正常。
法官勘驗筆錄光碟後發現,蘇男神情尚屬正常,並能清楚回答問題,內容大致與筆錄相符,未見有意識不清等情形,檢方未能提出足以推翻上述證據之論點,或蘇男對酒精反應的確之情形,難憑單純質疑而為蘇男不利之認定,因此維持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