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退休軍公教再任私校專任教師停領退休俸的規定,在2019年8月被宣告違憲,歷經1年半整合與溝通,行政院會預計明(4)日將通過3項配套修法,刪除違憲條文,退休軍公教再任私校專任教師未來不影響同時領取退休俸及薪資。
▲行政院預計明(4)日將通過3項配套修法,刪除違憲條文,退休軍公教再任私校專任教師未來不影響同時領取退休俸及薪資。(記者盧素梅攝)
退休軍公教再任私校同時領取私校薪水及退休,過去被質疑為「肥貓」,大法官在2019年8月23日對軍公教年金改革做成釋字第781、782與783號解釋,退休再任職停領退俸規定違憲。歷經一年半的整合與溝通後,行政院已完成配套修法。
行政院今(3)日晚間旨出,明(4)日行政院院會將通過由國防部所擬「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內容包含回應司法院釋字第781號解釋,退役後轉任私校人員無須停俸;此外,對於現役人員退伍除役後所領之退休俸、贍養金及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應予調整,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以維繫生活所需。另外,現役人員所提繳的退撫基金費用將免予課稅。
另,教育部所擬「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法內容回應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刪除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因再任私立學校有給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規定;此外,對於教職員退休後所領之月退休金、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應予調整,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以維繫生活所需。
行政院並表示,為使教職員與勞工及私校教職員在職提繳退撫金的課稅規定趨於一致,增訂教職員依規定按月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預計將嘉惠現職約18萬參加退撫基金之教職員。
另外,考試院所擬「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日將由院與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修法內容包括回應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刪除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因再任私立學校有給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之規定,以符合憲法之平等原則。增訂政務人員繳付之自提儲金,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