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案爭議亡羊補牢 政院拍板強制監護可延長、無次數限制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被告因罹患思覺失調症獲判無罪,各界譁然。對此,行政院會今(4)日通過「刑法」第87條、第98條修正草案,原強制監護上限為5年,修法後,明定延長監護處分期間、每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無次數限制,並採法官保留及定期評估原則。

▲行政院會今(4)日通過「刑法」第87條、第98條修正草案,將原強制監護上限為5年,修正為明定延長監護處分期間、每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無次數限制。(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裁示時指出,基於社會是連帶的,政策是連動的,制度如果有哪個地方沒有構造好、沒有設計好,往往一個事件的發生,就引起軒然大波,所以社會安全網的建立,是如此的重要。我們常常看到一則新聞事件的發生,社會悍然、群眾譁然,到那時候我們再來亡羊補牢,往往已經造成遺憾。因此,如果能夠凡事洞燭機先,參引外國進步的立法例,或者大家都用心從方方面面設計這個安全網,假設能夠非常綿密、設計完善、運作有力,就可以保護國人同胞免於憾事發生。

蘇貞昌也指出,相關部會經過這段時間非常努力,希望相關的法制也能夠建立,讓社會安全網更為周全而有效,也期待各部會從各種面向讓社會安全網有效運作,要多多努力,不只是就個人人權的保護,以及憾事不要再發生,這也是大家必須一起努力的地方。

鐵路警察李承翰在嘉義車站遭鄭姓男子刺死,嘉義地方法院採用台中榮總嘉義分院精神鑑定,去年以鄭男罹患思覺失調症,宣判無罪;但台南高分院認定鄭男辨識行為及控制能力未完全喪失,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7年,服刑期滿後強制監護5年。

法務部指出,鑑於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有刑法第19條不罰或減輕其刑之情形,若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而施以監護,現行刑法規定監護期間均為5年以下,未能因應個案具體情節而有所不足,爰提出刑法第87條、第98條修正草案,明定延長監護處分期間、每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無次數限制,並採法官保留及定期評估原則。

法務部並指出,又配合刑法修正,此次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相關規定,草案採「分級分流」、「多元處遇」、「流動迴轉」、「定期評估」及「轉銜機制」。亦即,視受處分人情況予以不同處遇,除監護處分執行之初,依受處分人之狀況予以分級分流外,於執行監護處分期間,得依具體情形而變更執行方式,如對於狀況好轉之受處分人,原收治於司法精神醫院者可轉至地區醫療機構繼續治療,或交由家屬、調整為門診治療。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被告因罹患思覺失調症獲判無罪,各界譁然。(資料照)

法務部進一步指出,又如對於狀況惡化之受處分人,得由門診治療,改收治於精神醫療機構或司法精神醫院,據以妥適執行等。另對受處分人予以定期評估,亦即,執行監護處分之處遇方式、延長或免其監護處分時,均得參酌評估小組之評估意見,並得徵詢醫師等專業人員之意見。而於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則設轉銜制度,檢察機關將召開轉銜會議,將受處分人轉銜予當地衛生、警政、社會福利、教育、勞動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依權責提供受處分人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及其他社區照顧服務,以無縫接軌。

法務部強調,此次修法草案,經過行政院縝密的討論及審查,於今日院會通過,代表政府建構更完善社會安全網之決心,俟將來立法通過後,將能無縫落實社會安全之維護及兼顧人權保障,貫徹我國身為法治國之憲法基本原則之要求,也使監護制度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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