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被控替未成年的少女招攬性交易,自己還拍下少女猥褻的影片,用來替生意宣傳。張男到案時宣稱,因為少女說缺錢,他想協助「紓困」。法官考量張男認罪,且無任何前科、素行良好,因此依法判刑1年4月,緩刑2年免關,全案可上訴。
▲張男強調,因為小碧缺錢,他為了「紓困」,才會攬客性交易。(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判決,張男於2019年8月間,透過手機交友軟體「Good Night」,認識當時才16歲的高中少女小碧(化名),進而成為男女朋友。2019年12月間,張男先是在UT Home「成人聊天室」等網路平台,以暱稱「兔兔」等名,刊登「18歲160/60/D/台灣人/現金交易/個人約/1次/1小時/3500」等文字內容,沒多久便吸引張姓、江姓2名男子主動聯繫。
2020年1月間,在張男的安排下,小碧先是與張姓男客以每次3500元,在台北市一汽車旅館內性交易。同年月11日,小碧又在旅館與江姓男客性交易,同樣收3500元。不僅如此,張男還拍下小碧的猥褻影片、照片,PO在網路上。直到台北市婦幼警察隊執行網路巡邏時察覺有異,揭發全案。
張男到案時,坦承有招攬小碧與男客性交易的事實,但他強調,是因為小碧需要用錢,才會想要透過性交易,幫忙小碧解決經濟窘境。
法官認為,張男明知小碧未成年,對性交行為的智識、自主能力尚未成熟,思慮亦未周詳,還安排有對價的性交行為。不僅如此,為滿足個人私慾,並拍攝小碧的猥褻、性愛影片照片,對小碧的人格發展,已經造成相當程度的損害。
但考量張男始終認罪,且有悔意,加上張男離婚後,每月須支付贍養費、無前科紀錄、無再犯之虞,依「協助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刑1年,又犯「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有期徒刑8月,2罪應執行期1年4月,緩刑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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