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新北報導
父母親其中一方過世,子女「拋棄繼承」,讓另一方享有遺產,這種做法正確嗎?恐怕不一定。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分享近期發生案例,新北市板橋區一名張先生在1 月時過世,4名子女想透過「拋棄繼承」讓張母繼承所有遺產,好在協辦的地政士提醒這樣做「問題很大」,才在最後一刻懸崖勒馬。
▲鄭文在建議,遺產分配比例決定好後,應諮詢專業人士「正確的繼承方式」。(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張爸爸1月份過世後,留下張母與4名子女,子女都已經成家立業,孫子輩也多達10餘人,部分在海外,適逢新冠肺炎,無法歸國奔喪;考量年邁母親之後的生活,4人協議後,決定將張爸爸的遺產都給張母頤養天年之用。
張爸爸留下一間價值約1200萬的老公寓以及200多萬現金,4人決定向法院遞狀,辦理繼承權拋棄手續,好讓張母可以單獨繼承,由於其中1人在國外,必須透過海外授權完成,將資料備齊請地政士協助向法院遞狀時,所幸地政士眼尖,發現「問題很大」,立刻阻止悲劇發生。
原來地政士發現4名子女已經開枝散葉,孫子輩約有10餘名,倘若4名子女拋棄繼承,依照繼承順位,原本的張母+4名子女的5人繼承,會瞬間變成張母+10餘名孫子共同繼承,孫子輩中還有已經歸化美國籍、未成年的都有,事情將會變得更加複雜。
此事後來經地政士建議,將「拋棄繼承」的計畫,改成「分割協議」,4名子女每人分配0元,就會達到將遺產都給予張母的目的。
鄭文在說,遺產繼承發生時,倘若未有遺囑分配的狀態下,通常有「平均分配」、「部分繼承人拋棄繼承」、「分割協議」三種做法,依照張家人的情況,最合適的就是「分割協議」。
「分割協議」做法最為彈性,例如遺產中有股票、房地產、現金等,繼承人們就可各自指定取得項目,例如A取得股票、B取得房地產、C取得現金,甚至某人甚麼都不要,就可以在「分割協議」上寫上0元的分配。
鄭文在說,其實遺產繼承也是門學問,法律規定細節甚多,有時候一個不小心事情就會變得更複雜,建議遇到特殊情況時,還是先請教專業地政士或律師,讓事情可以更加簡單、有效率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