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新竹報導
新竹一名劉姓男子,去年4月間駕車行經竹市東大路三段與富美路路口時,劉男趁著停紅燈時使用手機,遭警方開罰3千元罰鍰,他不滿提出行政訴訟。新竹地院審理時,法官勘驗警方蒐證光碟影片,發現劉男第一時間並未否認使用手機,還回答「我看時間啦」,加上手機螢幕亮起至少5秒鐘等證據,因此不採信劉男說詞,全案裁定駁回。
▲劉男因駕車使用手機遭警方開罰3千元。(圖/示意圖 資料畫面)
劉男提告主張,他於去年4月8日晚上6時許,駕車行經竹市東大路三段與富美路路口停紅時,因煞車手機有些滑落,自己才會伸手把手機拿起來放正,並沒有使用,況且手機在移動或是收到訊息時,螢幕都會主動亮起,後來警方遭開罰3000元,越想越不服氣,才會決定提出行政訴訟。
新竹區監理所認為,員警當時騎乘巡邏機車並停在劉男車輛旁邊,因為發現劉男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時間至少維持5秒鐘以上,還做出以手指操作手機的動作,手機螢幕也是亮起的狀態,員警告知違規事實並開單,當時劉男還供稱是在看時間,這部分都有影像畫面可以佐證。
法官勘驗警方蒐證光碟影片,發現劉男第一時間並未否認使用手機,還回答「我看時間啦」,加上手機螢幕亮起至少5秒鐘等證據,因此不採信劉男說詞,全案裁定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