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昱孜/屏東報導
屏東一名賴姓男子,日前開車上88快速道路,但卻在200公尺內,短短1分鐘內噴了9000元,原因是違規變換車道;收到罰單的賴男覺得離譜,他認為依照規定,違規地點須距離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才能連續舉發;不服裁罰的賴男提出申訴,法官撤銷2張罰單,讓他省了6千元,關鍵原因曝光。
判決書指出,賴男2020年6月,開車行經台88快速道路大寮路段,因為變換車道未依規定打方向燈,總共一連被檢舉3次,警方認為事證明確,因而對賴男開車3張罰單,總共得繳9千塊。但收到罰單後的賴男,仔細看隨罰單附上的檢舉照片,發現上頭的時間,全都在短短1分鐘之內,而且3次遭到檢舉的地點,距離都在200公尺之內,他認為相當離譜,因而提出申訴,請求撤銷罰單。
▲屏東賴男收到1分鐘內因未打方向燈收到3張罰單,不服向法院提出申訴。(示意圖/資料照片非當事人)
賴男認為,他在變換車道前有打方向燈,根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規定,違規地點必須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距離超過一個路口,才可以連續舉發,但是當天賴男在200公尺內被開了3張罰單,明顯違反開罰原則,主張應撤銷罰單。
負責裁罰的高雄監理所認為,賴男未打方向燈的違規地點及時間相隔非常近,但並非如超速、違規行駛路肩等,屬於同一違規事實狀態的持續,裁罰並無不當;但屏東地院法官檢視違規影像後,認為確實應適用賴男所主張的條例,3次裁罰均在1分鐘內且未超過200公尺,以單次違規應接受罰則違罰鍰3000元及記違規點數1點,以單次處罰,撤銷2張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