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號罹難者一人賠540萬 消基會怒批:賠太低不合理

記者馮珮汶/台北報導

太魯閣號撞上滑落邊坡的工程車,釀成台鐵史上死傷最多的事故,50人罹難、逾200人傷,引發各界震驚。消基會指出,台灣鐵路局近40年則發生33起造成人員死傷的意外事故,總共造成218人死亡、1302人受輕傷,無辜受害人高達1,520人(整理自1981至2021年4月2日止),直批現行法條對於受難者賠償太低。

消基會表示,台灣鐵路管理局的意外事故發生原因,包括有外車、人闖進平交道或軌道、乘客攜帶炸藥(2起爆炸案)等因素導致1,506人受到傷害或死亡。消基會指出,鐵道運輸載客量大、通行速度快,更有專用的路權,無論運輸或施工維護,都必須維繫通道不能被外力入侵而肇禍。因此,無論是平交道或施工圍籬,都應該要強而有力的阻擋外力侵入,切不可因陋就簡,甚至完全沒有圍籬阻擋。

台北市土木建築學會指出,政府公共工程都會要求廠商提交施工防災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書,依照花蓮大清水隧道事故的現場環境,理應在爬坡左側做護欄,且護欄應要以每根長達七、八米的鋼板樁、H型鋼或鋼軌樁打進土裡,露出地面約一米,打在爬坡左側一整排,才有安全可言。

▲消基會批太魯閣號事故賠償金設定太低。(圖/消基會提供)

另外,針對本起意外事故,台灣鐵路管理局已經提出以下賠償方案,首先是對於下列傷亡者,先期發給慰問金,死亡者慰問金新台幣10萬元(已發放34人)、受傷者慰問金新台幣5千元(已發放93人);同時根據相關法規,即日起罹難者確定可以領賠償金250萬、特別濟助金280萬、慰問金10萬,共計540萬,其中賠償金250萬元可先領取,預計4月8日起由各別關懷員代為領取交付。

消基會說,過去大眾運輸屬國營事業,營運經費由國家支應,經營費用較高,對於發生事故則採「鐵路經營者限制責任」賠償原則,對於因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雖依鐵路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這種由交通部定訂之賠償金額,基於「鐵路經營者限制責任」賠償原則,長年以來始終從低訂定,並且還定有一定的上限,依現行的「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規定,一位事故罹難者所能獲得的賠償,僅新台幣250萬元。若是再加上後來增訂的「特別濟助金發給基準」,也只有加一倍給付250萬元,怒批這種從低、設有上限,只有在特殊情形才能加倍的賠償制度,實在落伍,更是縱容一再犯錯的溫床,賠償機制早已落後於時代趨勢且未見周延。

消基會因此呼籲,認為應比照「消保法」第 51 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做為賠償基礎,方為周延,呼籲鐵路局應比照消保法規定主張三倍以下賠償,不可僅以交通部片面公告的賠償金額為上限,如此做法才能安慰枉死乘客和無端受害的乘客。

 

#太魯閣號事故49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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