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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義祥「過失致死」最重判5年?網怒:50人命=關5年?

記者潘靚緯/花蓮報導

台鐵408次太魯閣號追撞工程車出軌,造成50死217傷,肇事的工地負責人李義祥,50萬交保1天後火速遭撤銷改羈押,究竟李義祥該為事故負起多大刑責?有網友PTT的Gossiping板上,以「李義祥最重就判5年而已嗎」為題發文,提到李義祥堅持有拉手剎車、不知工程車為何翻覆?若從「過失」這角度來看,「是不是只能判過失致死?頂多5年而已?」,引發網友熱烈討論。

▲太魯閣撞擊意外當時「李義祥就站在山坡上」,網友質疑李義祥害慘50條人命,卻宣稱自己不知工程車為何掉落,難道只能被判過失致死關5年?(圖/翻攝畫面)

許多網友提出質疑,認為李義祥害慘50條人命、罪大惡極,難道就因「過失」只能被判5年?另名網友也在PTT上討論「李義祥最慘會怎樣」?許多網友留言表示:「最重就5年,破產」、「反正名下如果沒財產也拿他沒皮條」、「情況對他蠻有利的吧?1分鐘多,可能被認定過失」。

▲李義祥50萬交保1天後遭撤銷改羈押,將面臨何種刑責,引發網友熱烈討論。(圖/翻攝畫面)

有律師分析,若李義祥確定觸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最重可判刑5年。民事方面,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對工程行提告,並依同法188條要求李義祥負起連帶責任。但法界人士認為,若能找到證據,顯示李義祥親眼目睹工程車墜落被火車撞,當下「應作為卻未作為」阻止悲劇發生,甚至無通報就直接離開現場,那就不是過失殺人,而可能涉及「故意傷人」。若主觀上有故意殺人犯意,回歸《刑法》殺人罪論處,最重可判死刑。

▲運安會調查結果出爐,戳破李義祥謊言,工程車滑落前引擎有啟動,從坡頂開到現場彎道時,不慎卡到樹叢而熄火,隨後車身才翻覆滾下邊坡,事發後李義祥忙著移車未即時通報,釀成無可挽回的悲劇。(圖/翻攝自阿美族的歌臉書)

李義祥宣稱,是獨自一人巡工地、工程車有拉手剎車、拿石頭擋住輪胎,但運安會的調查內容,卻狠狠戳破李義祥謊言。包括工程車在滑落前引擎有啟動,從坡頂開到現場彎道時,不慎卡到樹叢而熄火,隨後車身才翻覆滾下邊坡,與李義祥說法明顯不同,加上李義祥事發後,忙著通知工人來移出車,未打電話報警,根據目前調查結果,悲劇發生「人為」的可能性相當大,按《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檢方有機會以此罪起訴,李義祥恐得面臨最重無期徒刑的罪責。

▲李義祥恐被以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罪起訴,面臨最重無期徒刑刑度。(圖/翻攝畫面)

#太魯閣號事故49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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