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調降滯納金加徵方式外,並提高逃漏稅的罰則,由現行6萬元提高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且若是重大逃漏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會15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為行政院院會會後記者會。(記者盧素梅攝影)
財政部擬具《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陳報行政院會討論並獲通過。財政部說明,這次修法主要適切保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簡化稽徵程序,保障國家債權並切合實務需要。
這次修法重點,包括調降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
草案並明定,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其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補徵案件)」。新增非屬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經濟弱勢之納稅案件,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情形。錯誤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或「無期限」修正一律為10年;針對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
提高逃漏稅的罰則,財政部指出,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萬元以下」提高為「500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5000萬元以上者,加重處罰,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修法也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檢舉逃漏稅獎金以每案罰鍰20%,最高限額480萬元,核發資格排除稅務人員、稅賦查核人員配偶及三等親、依法執行職務之其他公務員、經前三款人員轉知者及參與逃漏稅者。
財政部指出,上開修正草案預期能兼顧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與國家租稅債權,維護租稅公平及營造徵納和諧。行政院將核轉立法院審議,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早日完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