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正達/台南報導
台南永康維冠大樓在2016年地震時倒塌,造成115人死亡,其中劉姓受災戶聯合其他住戶對市府及工務局提出2.7億國賠,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後,考量維冠大樓是否適用1984年當時的《建築法》第13條,牽連層面極廣,因此函請內政部釋疑後,地院在29日上午宣判受災戶敗訴,這也是繼受災住戶提出後,第三件遭到判決敗訴的國賠案。
▲維冠大樓受災戶第三次提出的2.7億國賠案再次敗訴。(資料照/翻攝畫面)
回顧案情,永康維冠大樓在2016年2月間在南台大地震後倒塌,共造成115名住戶罹難,檢調事後查出建商林明輝等5人涉嫌偷工減料,均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5年,目前仍在服刑中,事後154名罹難者家屬透過消基會提起團體訴訟求償35億,歷經1000多天的審判,地院在2020年1月判決林明輝等5人須賠償7億多元。
其次,民間法扶會組成的律師團,也向林明輝等人起刑事附帶民事排長,就在涉案的5人判刑定讞後,台南地院在2020年8月判賠4.5億元;除此之外,受災戶也向市府及工務局在審查建照時怠忽職守提出國賠。
在第一件國賠案中,受災戶劉姓夫妻因長子及孫子傷重不治,認定工務局在審照時怠於職務,因此提出2716萬元賠償,但台南地院認為審照並無不法因而駁回,第二件國賠案中,謝姓受災等6人向市府提燦坤提出2345萬元賠償,但工務局拒賠,不過謝姓受災戶並沒有在6個內興訟,直到2018年時才追列工務局維被告,全案法律時效逾期,台南地院在2021年4月6日駁回。
統計三件國賠案中求償金額共3.2億多元,在歷時多年的審理後,仍然全遭到敗訴,至今判賠確定的仍是林明輝等人必須支付的11.5億賠償,受災戶後續仍有一段長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