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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媒體人黃暐瀚的母親日前不幸遭酒駕撞死,肇事者前一天竟已酒駕被逮,但是第二天仍然開著同一台車再度發生憾事。國民黨主席同時也是立委的江啟臣特別提出連署,主要是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酒駕者的車輛視為犯罪工具直接沒入。
▲國民黨立委江啟臣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國民黨立委江啟臣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江啟臣於提案說明中指出,為確保其他公眾用路安全,杜絕酒駕者心存僥倖一再開車上路之行為,對於酒駕者之車輛應直接沒入,以收及時之效,避免危害發生。
提案說明指出,行政罰法規定,對於違反行政法所定義務者,得處以沒入之處分,剝奪其使用財產之權利。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僅針對酒駕累犯者訂有因酒駕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沒入車輛之規定,對於初犯即致人重傷或死亡者訂甚至未訂有沒入車輛之規定,而酒測超標者更僅有吊扣駕照1至2年之處罰,致酒駕者仍得保有車輛。
提案內容說明還指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對於酒駕,但未肇事的行為訂有相關吊扣駕照規定,因而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則吊銷其駕照,目的均在不讓酒駕者繼續駕駛車輛,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只是僅吊扣酒駕者駕照,卻未對車輛有所處置,將使存有僥倖心態之酒駕者繼續保有車輛並於道路行駛,恐難達成遏止酒後開車之不當行為,防範交通事故發生的目的。
另外,這條法案還有一個「隱形」的意義,就是即使酒駕者要開別人的車,願意借車的人如果會怕車輛被沒入,在拿出鑰匙的當下,應該會再多想想一下,租車公司針對有酒駕前科的人,也會多一層顧慮!
▲國民黨立委江啟臣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國民黨立委江啟臣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國民黨立委江啟臣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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