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偵辦松山分局事件,11日偵查終結,被依涉犯洩密、縱放人犯移送的台北市中崙派出所前所長許書桓、前副所長顏敏森、 巡佐傅榮光3人,經北檢傳訊後,許書桓、傅榮光被依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罪,獲緩起訴,副所長顏敏森不起訴,四海幫份子徐權被依毀損公物等罪起訴,其餘9名黑衣人,罪證不足,不起訴。
▲許書桓、傅榮光被拍到,黑衣人事件後,在派出所內刪除關鍵96秒畫面。(資料照/翻攝畫面)
檢方偵查結果,中崙派出所前所長許書桓、巡佐傅榮光涉犯刑法第165條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罪,緩起訴;副所長顏敏森被訴縱放人犯部分,因罪嫌不足,獲得不起訴處分。四海幫份子徐權涉犯刑法第138條毀損公物、第354條毀損器物等罪嫌,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論處,提起公訴。另王姓男子等9名黑衣人,被依妨害公務、妨害秩序等罪送辦,但因罪證不足,也給予不起訴處分。
▲四海幫份子徐權等人衝進派出所,顏敏森一度壓制徐男。(圖/資料畫面)
▲為自清,台北市警局局長陳嘉昌(中)、松山分局前局長林志誠(右)自行到北檢把手機交給檢察官。(圖/資料畫面)
▲四海幫份子徐權等人也被傳喚。(圖/資料畫面)
許書桓、傅榮光部分,檢方認為,2人完整供述湮滅證據客觀細節、主觀犯意,且湮滅證據罪為最重本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2被告為執法人員,為迴護同仁竟知法犯法,本應非難,然考量2人無刑案紀錄,服警職以來,平日表現認真負責,歷年考績均甲等,屢獲嘉獎表揚,且許書桓業經行政懲處記過1次,經此事件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況國家培育警職人員不易,應以緩起訴為適當。
顏敏森部分,顏男在短暫時間內無法判斷徐權等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僅對徐權施以強制力制止而非予以逮捕,待徐權情緒稍緩和後鬆開讓徐男離去,難認有何刑法所定,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於其逮捕、拘禁中,故意縱放之情形。
且當時包括顏敏森,另僅有4名員警,人力不足,為維護駐地安全,即對徐權施以強制力制止後,將徐權等10人驅離至派出所外,未立即予以逮捕、移送,其處置難認有何刑事不法,至於是否有行政疏失,宜由警政署等服務機關調查後處置。
至於徐權部分,檢方認為,徐權認罪,且與顏敏森及其他9人的證述情節相符。又毀損公物罪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被告不思理性處理糾紛、尊重公權力,竟人多勢眾進入派出所後,持鐵椅砸向公務電腦實屬不該,兼衡其智識、年僅21歲、無刑案紀錄等一切情狀,提起公訴,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