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吳姓女導遊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沒有團可帶,為了賺錢,透過通訊軟體和一自稱「李美惠」的女子談妥價錢後,將銀行帳戶「出租」給李女,結果成了詐騙集團幫助犯。士林地方法院日前依幫助詐欺取財罪,判處吳女2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需賠償10萬元,全案可上訴。
▲吳姓女導遊供稱自因為疫情影響,沒有團可帶,才會想另行「應徵工作」,出租自己的銀行帳戶賺錢。(示意圖/資料畫面)
根據判決,吳女與李女談妥價碼後,2020年5月9日晚上,到超商將2本存摺、提款卡等寄給李女,2天後,又把第3個帳戶的存摺等寄出。同年月12日,一名趙姓男子被以緊急借款為由遭遇電話詐騙,損失12萬元。檢警追查,趙男的錢被匯入吳女的帳戶,詐騙集團車手隨即提領。
同年月13日,又有一名江姓男子被騙,金額15萬元;14日再又一呂姓男子也被騙,金額23萬元。總計短短3天,詐騙集團一共詐騙了50萬元。
檢警循線找到吳女,吳女喊冤,強調因為疫情影響,2020年2月起就沒有團可接,因此上網找工作,但已有年紀的她很難找到,直到看了一徵才啟事,透過Line和李女聯繫上,李女自稱是證券公司員工,需要租用銀行帳戶供會員使用。
且李女表示,工作性質就是租用銀行帳戶給客戶合法使用,10天為1期,最多7本,至於公司租用她的帳戶,也是方便發薪水,還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吳女才信以為真。
不過法官認為,因吳女曾向對方提問「一個戶頭10天領1萬1000元,3個戶頭領3萬3000元嗎?」認定吳女明知是出租帳戶,不是應徵工作。雖說吳女一度懷疑對方是詐騙集團,但因急需用錢,未有效查證,因此交付帳戶給犯罪集團使用。
考量江男、呂男被詐騙的金額未被車手提領,吳女和趙男也已和解,因此依幫助詐欺取財罪,判處吳女2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需依約賠償趙男10萬元,全案可上訴。